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一、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是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
织,根据 2017年 11月 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文件,以及《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了更好的加强对会费的收支和管理,保证协会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和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会费缴纳时间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一次会费。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根据规定,在每年第一季度开始,向会员单位下发当年的会费收缴通知书,会员单位按会费收缴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及时缴纳会费。如未能及时缴纳会费,应说明原因及延迟缴纳会费的时间,必须在当年内缴齐会费。新发展的会员单位,自批准之日起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当年的会费。
三、会费缴纳标准
根据会员单位承担的职责和受益程度不同,体现会员单位在我协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致性,会费标准分
4级如下:
(一)、会长单位、会长助理单位: 年会费缴纳标准: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年会费缴纳标准: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监事单位: 年会费缴纳标准:5000元。
(四)、理事单位、维修企业一、二、三类会员单位、相关会员单位:年会费缴纳标准:2000元。
四、会费标准的制定或者修改需召开会员大会,并有
2/3 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五、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协会网站,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六、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
1、本协会秘书处在每年第一季度开始,向会员单位邮寄或邮件方式发送“会费收缴通知书”,各会员单位应在
“会费收缴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向协会秘书处缴纳会 费。协会秘书处收到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后,按照规定开具北京市民政局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如有特殊原因请书面说明。
2、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
务以及按照《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 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3、在 12月 31日前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会费和不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会员单位,将由协会理事会做出撤销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相应处罚。
4、本协会秘书处必须建立会费收支帐册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发改经体[2017]1999 号的文件的规定收取、支出会费并定期编制财务报表。
5、本协会秘书处财务直接接受理事会监督,在每年协会理事会上,秘书处向理事会做协会会费使用情况的报 告,请全体理事审查。
6、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2018 年 4 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