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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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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
(2021年6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是Beijing Automotiv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Trade Association,缩写BAMRA) 是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以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团结本市汽车维修行业中的企事业单位,加强协调和协作,做好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积极参与行业转型升级、绿色维修、技术进步、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活动,促进汽车维修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为会长。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路48号。
     本会的网址:www.bjqxxh.org.cn
微信公众号: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开展汽车维修行业协调、行业调研及行业自律;技术交流、成果鉴评及推广、对外交流、政策研究、咨询服务、人才培训;承办委托、编辑专刊等,具体为: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汽车维修行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汽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行业发展的现状,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向本市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标准和行业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三)参与制定、修订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并组织政策研究、咨询服务;
(四)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业务技术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组织参与汽车维修行业相关科技成果鉴评及推广;举办行业的国内、国际发展论坛会、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五)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本协会会员诚信自律、信用评价和认证制度,引导会员企业开展行业诚信创建活动,加强诚信自律,不断提升诚信自律管理水平;
(六)组织本会会员开展岗位培训、人才培训;
(七)认真听取会员意见,反映会员呼声,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协会资源为会员提供切实服务;
(八)编辑出版与汽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相关的信息及内部期刊,向会员传播行业发展动态、先进经验、成熟技术,推广企业文化建设;
(九)接受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委托承办的其他工作;
(十)依法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 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程序的;

  1. 在汽车维修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2. 与汽车维修行业有紧密关联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入会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备案回复复印件;
   3. 企业诚信服务承诺书;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批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口头或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每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2/3以上的成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2/3;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本会为秘书长聘任制);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监事会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捐赠使用公示制度、安全责任制度、会费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33人之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为会长。
会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北京”、“首都”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9日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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