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 “未诉先办”会商机制(试行)
丰台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
“未诉先办”会商机制(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接诉即办”工作要求,提高丰台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解决率、满意率,特制定丰台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未诉先办”会商机制。
第二条 企业在自行处理汽车三包投诉中,如遇疑难复杂问题、同一投诉涉及多个诉求、投诉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或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提供专家给予技术支持等情况,经负责人同意后,企业可向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会商申请。
第三条 会商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由企业填写《丰台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未诉先办”会商申请表》上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科在接到申请当天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并向企业反馈审核结果。
第四条 在批准会商申请2日内,由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汽车三包专家等开展会商,针对会商内容研究解决措施,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做好会商记录并存档。
第五条 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协会、汽车三包专家要履行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协同共治,精准解决问题,切实通过会商机制,共同推进提升汽车三包投诉解决率和满意率。